白城市交通局规范性文件社会公众提请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制约,拓宽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问题的渠道,体现社会公众民主监督精神,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市交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认为违法或不当的,向市交通局或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要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并提供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发文字号。    

第四条 收到申请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要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申请,或在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
   
第五条 市交通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要在告知书上说明理由。
   
第六条 市交通局应当自受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市交通局对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白城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