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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城市市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县道的审批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2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
2、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情况特殊、复杂的,须经有关专家论证通过);
3、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4、其他须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路政许可申请表;
2、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证明材料;
3、防护公路的技术方案;
4、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6、证明办事条件具备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大厅窗口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公路管理处意见。
二、跨县(市、区)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的批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2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超限车辆确需行驶公路;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可行有效;
4、同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公路管理机构补偿;
5、其他须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路政许可申请表;
2、车货名称、重量、尺寸及总体轮廓图;
3、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厂牌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4、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5、拟采取的保护公路的方案及补偿协议;
6、证明办事条件具备的相关材料。
(五)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交通局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市公路管理处意见。
三、跨越、穿越县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设施的同意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0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0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确需跨越、穿越县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设施;
2、设计与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改建;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6、其他须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路政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3、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4、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5、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者改建的承诺书;
6、按不低于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的方案;
7、证明办事条件具备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交通局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市公路管理处、局建设科技科、局计划统计科意见。
四、在县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的同意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56条、《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6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6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确需在县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取得公路建筑控制区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3、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4、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5、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协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7、其他须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路政许可申请表;
2、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4、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协议;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7、证明办事条件具备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交通局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市公路管理处意见。
五、在公路用地以及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准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4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确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标志牌;
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和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6、其他须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路政许可申请表;
2、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设计图、非公路标志的图样和详细的设置方案;
4、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7、证明办事条件具备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交通局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市公路管理处、局建设科技科、局计划统计科意见。
六、在县道上开设平交道口的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不能通过其他道口绕行,确需增设新道口;
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3、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者改建;
4、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6、其他须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路政许可申请表;
2、确需增设道口的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4、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7、具有相应公路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
8、证明办事条件具备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交通局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市公路管理处、局建设科技科、局计划统计科意见。
七、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县道或者使其改线的同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25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9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属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项目;
2、修复、改建公路的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3、施工不危及其他公路设施的安全;
4、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5、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改建;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7、其他须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路政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3、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4、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5、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改建的承诺书;
6、按不低于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改建公路的方案;
7、证明办事条件具备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交通局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市公路管理处、局建设科技科、计划统计科意见。
八、从事跨县(市、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9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其线路和站点方案符合已经许可机关公布的方案;
5、符合客运市场供求、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要求;
6、经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获得中标。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运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检测合格单;
3、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劳动合同;
6、线路和站点方案(包车客运: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旅游客运:旅游区运输线路);
7、中标通知书。
(五)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运输管理处主管。
九、从事跨县(市、区)客运班线经营者暂停、歇业经营审批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8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有正当理由;
2、对客运市场供求、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无重大影响。(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暂停、歇业经营理由成立的证明;
3、获得经营许可时的相关材料;
4、证明办事条件具备的相关材料。
(五)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运输管理处。
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4条、第25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有符合《条例》第23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经市级人民政府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4、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运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设备检测合格单;
3、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劳动合同。
(五)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运输管理处主管。
十一、发放客运站司机人员、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4条、《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2条、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5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经符合条件的培训中心培训;
2、培训结束后,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其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机动车维修业从业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待交通部另行制定);
(四)申请材料:
1、驾驶证、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一寸蓝底照片四张(客运司机人员);
2、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本人一寸蓝底照片四张(危险货物运输人员);
3、本人初中以上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蓝底着夏装制服照片三张,医院体检表一份等(大型和特种物件搬运装卸作业人员);
4、机动车维修业从业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待交通部另行制定。
(五)期限:发放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人员从业资格证法定期限无,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发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和客运司机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法定期限为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车辆维修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法定期限和承诺时限另行规定。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运输管理处主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由市交通局主管)。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或者更名和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的批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25条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与从事跨县(市、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相同。
(四)申请材料:与从事跨县(市、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相同。
(五)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运输管理处主管。
十三、市内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开业、停业和经营范围的变更的审批及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船检证书,船员有效职务证书;
2、有较稳定的货源和客源;
3、拥有与运输企业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设施、设备;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制定有业务章程;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运输船舶登记和检验证书,船员任职务证书;
3、客源和货源证明;
4、资金及设备、设施证明;
5、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证明,安全管理制度;
6、具备办事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期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交通局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市地方海事局意见。
十四、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批准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
(四)申请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3、交通主管部门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合同价情况;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五)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交通局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公路管理处、市建设科技科意见。
十五、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一)法律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市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符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2、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齐全,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4、工程机构设计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书;
3、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4、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5、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交通局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市公路管理处、局建设科技科等科室意见。
十六、县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3条、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市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工程质量和项目综合评分为75分以上。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通车试运营满2年以上证明;
3、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的证明;
4、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证明;
5、竣工文件;
6、依法须单项验收的档案、环保等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7、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
8、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的报告。
(五)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工作分工:市交通局主管,根据需要征求市公路质监站、局建设科技科、局计划统计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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