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交通建设领域
防治商业贿赂研讨会上的讲话

孙文龙
(2006年4月 27 日)


同志们:

  这次全省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研讨会开了一上午的时间,现在就要结束了。尽管准备的时间较短,但是由于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位论文作者的辛勤努力,这次研讨会开得很成功,取得了理想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对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省纪委、交通部对我们这次研讨会很重视。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省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主任史继山参加会议并讲话;中纪委委员、交通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金道铭与二室主任张建等同志亲临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使我们深受鼓舞,深受教育。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金组长、史厅长的讲话精神,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这次研讨会的总结讲三个问题。

  一这次研讨会的目的及筹备

  召开这次研讨会的目的主要有三点:
  一是为了更好地学习领会中央、省、部有关会议精神。
  今年以来,中央、省、部都召开会议,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进行了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都突出强调了治理商业贿赂问题。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要求,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2月16日举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任务分工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分工部署,并明确由中央纪委牵头,21个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抓好落实。从中我们感到了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的信心和决心。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也都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   今年1月19日至20日省纪委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省委书记王云坤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和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杜学芳在这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都讲到了这个重要问题。3月3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我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两个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吉林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交通部也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我们召开这次研讨会,就是要更好地学习领会中央、省、部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更加自觉地把交通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是为了对近几年我省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实践进行总结,使我们对防治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规律的认识得到深化。
  
对交通行业来说,防治商业贿赂工作不是从现在开始抓的,从2002年交通部就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作为重点,加大了防治措施。部里每年都召开工作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下发文件,并成立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制度建设,强化了监督手段,总结推广了廉洁项目和廉政干部典型,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要求上,向全行业提出了领导干部的“四个不准”。在给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关于加强交通行业廉政工作情况的汇报》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的五点意见。在广东省和江苏省召开的两次全国交通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张春贤部长、金道铭组长和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都就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交通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得到了初步遏制,较好地树立了交通行业打造廉政交通的新形象。
  就我省而言,近年来,省交通厅党组对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在防治商业贿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级部门紧密结合交通行业实际,本着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深化改革的思路,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重点,着力抓好决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六个方面工作,全力打造具有交通特色的惩防腐败体系。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了工作要求,落实了工作责任,并召开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研讨会、案例剖析会等一系列会议,强化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十几年来,省交通厅和市州交通局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发生腐败案件。2004年,省交通厅党组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创一流业绩领导班子”称号,刘克志厅长被授予“省直机关勤廉公仆”称号,全省9个市州交通局有6个被当地党委政府授予“创一流业绩领导班子”称号,有3个交通局长被授予“勤廉公仆”称号,有4个交通局长被提拔到市级领导岗位。2001年,省交通厅被国家文明委命名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2004年全省公路、运输、稽征3个系统同时被交通部评为文明行业。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这次研讨会对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进行认真总结,使我们对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规律性认识得到进一步深化,指导今后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提高、新成效。
  三是为了用规律性认识成果指导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央、省、部都已作出明确部署,提出了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如何抓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我省交通系统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比如,为加强交通系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2001年5月驻厅纪检组在查办案件调度会上明确提出要解决好6个问题,即深化查案工作认识、调整查案工作思路,明确查案工作目标,突出查案工作重点,加大查案工作措施,完善查案工作机制,从而强化对全省交通系统查办案件工作的宏观指导,实现了办案思路的转变,使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取得了新突破。为了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在组织全系统案件剖析的基础上,驻厅纪检组在2002年9月交通部在南宁市召开的交通系统纪检监察研讨会上作了《吉林省交通系统案件剖析与对策思考》的专题发言;在2003年1月举办的全省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剖析了省内外交通系统7个典型案例,并对我省交通系统近五年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在2006年3月召开的全省交通系统廉政工作暨警示教育会议上,又剖析了长春市公路客运中心站原站长郭公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延边州交通运输管理处原处长蔡豪文挪用公款、受贿案,吉林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朴万能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通过这3次全省交通系统集中进行的案例剖析,使我们对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特点趋势(一是经济类违纪违法案件数量多,比重大;二是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的违纪违法案件呈易发、多发趋势;三是违纪违法金额加大;四是单位“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增多;五是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突出)、发案原因(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即缺乏改造主观世界和拒腐防变自觉性,世界观、权力观扭曲;私欲恶性膨胀;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变时期,经济成分多样化的负面影响和体制改革不到位引发的弊端;三是工作方面的原因,即查处、教育、管理、监督的力度不够)及预防对策措施(一是加大主观世界改造的力度,解决“不想作案”的问题;二是加大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力度,解决“作不了案”的问题;三是加大对腐败分子查处的力度,解决“不敢作案”的问题;四是加大反腐倡廉教育的力度,解决“预防作案”的问题;五是加大对权力运行和党员干部管理监督的力度,解决“不能作案”的问题)等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再比如,为探索建立源头防腐的长效机制,2002年6月驻厅纪检组在交通部召开的交通系统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座谈会上介绍了《反腐抓源头,探索新思路》的工作经验,即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四位一体”综合抓的工作思路(即抓好交通系统三支队伍的法、纪、德教育,筑严拒腐防变三道思想防线;围绕交通部门六项权力制约和干部监督,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强化四个方面的监督,净化交通行业三个市场;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等。召开这次研讨会的目的,就是要把总结工作实践得出的规律性认识成果转化为现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果,使我们对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明显,用规律性的认识成果指导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这次研讨会的筹备工作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会议筹备时间较短,抓得比较紧。
   4月5日在全国交通系统纠风工作会议上,金道铭组长提出,各省交通厅要加强对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研讨,总结近几年工作实践经验,指导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之后,他又个别对我说,你们省能否围绕这个问题先召开一个研讨会或座谈会。金组长的想法和我们想到了一起。于是在交通部会议期间我就打电话部署研讨会的筹备工作。根据我省交通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工作实际,共提出20多个研讨题目供大家选择。各单位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得力人员,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撰写论文,工作抓得比较紧,效率比较高,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一批有深度、有质量、有新意、有价值的论文,为开好这次研讨会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是能够紧密联系交通行业和本单位实际,研讨具有针对性。
  大家都能够紧紧围绕防治商业贿赂这一主题,紧密联系交通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深入地进行了学习与研究,论文写得比较深刻,既有一定的思想性和理论性,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既是对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也是对实践经验的认真总结。特别是在防治商业贿赂的对策和建议方面,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松原市交通局王韬勋同志的论文,联系本单位近几年与市检察院在四条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联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践,确定论文的题目为《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这个切入点选的好,因为这方面工作他们有基础、有成效。该论文谈了三个方面,可以说是认识深刻,言之有物。吉林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闵永林,联系本单位廉政教育的实践,确定论文题目为《浅谈廉政教育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基础性作用》;省公路勘测设计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谢贵智,联系公路设计行业实际,确定论文题目为《公路设计行业商业贿赂的特征、危害及防治对策》;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党支部书记谢恩忠,联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确定论文题目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思考》;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刘景峰同志,联系招投标工作实际,确定论文题目为《论招投标工作中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省高建局纪委书记谢桂芳联系高等级公路建设实际,确定论文题目为《浅谈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省公路管理局纪委联系本单位对干部监督工作实践,确定论文题目为《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防治商业贿赂的关键》;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张正国同志,联系查办案件工作实际,确定论文题目为《做好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的几点思考》等等,都充分体现了能够紧密联系交通行业和本单位实际,论文内容也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研讨注重了质量和深度,突出在规律性和创新性上下功夫。
  
这次研讨会前提交的十几篇论文,我初步看过之后逐个提出修改建议,由论文作者或监察室、督查办的同志进行修改,交给我后又逐篇进行修改定稿。总的说,每篇研讨论文都有一定的质量和深度。其中,长春市交通局纪委副书记王建勋同志的论文《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浅析》,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发生的10个环节及表现,归纳得比较全面,论述得相当具体,相当准确。同时,对商业贿赂的成因、危害及防治的对策,论述得也比较深刻。白山市交通局纪委的论文《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攻击的目标、手段及防治对策》,写的很有特色,尤其是对商业贿赂的攻击对象和实施手段,剖析得淋漓尽致、活龙活现,体现出对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情况了解、掌握得相当透彻。吉林交通报社党支部书记许迈的论文《关于建立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若干思考》,厅总工、建设管理处处长周晓龙的论文《建立从业单位诚信制度,预防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省厅督查办主任臧宿成的论文《浅谈反商业贿赂若干对策》,省厅督查办副主任张辛的论文《浅析商业贿赂成因》,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巩会斌的论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根本上防治商业贿赂》,延边州交通局党委的论文《抓好制度建设是防治商业贿赂的重要保证》等,理论性、创新性体现得很明显。

  二这次研讨会收获

  这次研讨会虽然只开半天时间,但内容很丰富,共入选论文16篇。除了会上发言的论文外,其他论文作了书面交流。这些论文涵盖了市州交通局、从业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机关职能处室等四个层面,主题集中,思路清晰,特点鲜明,内容充实,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防治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思考,取得了比较大的收获。
  这次会议收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通过研讨,提高了对中央、省、部有关会议精神的理解。包括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客观必然性及法律依据、重大意义;对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表现、危害的理解。大家深刻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甚至非法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商业贿赂的方法,促成交易的实现。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国家一直重视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行为的法律治理。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提出商业贿赂的问题。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一是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现有立法层级过低,有些内容陈旧,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二是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与国际上相比,国内对商业贿赂的惩治过轻,使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仍具有商业贿赂的条件,不利于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三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刑事处罚偏弱,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执法主体混乱,执法尺度不一;二是行政执法手段单一;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查处商业贿赂的积极性不高;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导致“以罚代刑”;五是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
  通过研讨,大家进一步加深了对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表现、危害的理解。从理论上认识到,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二是目的明确化;三是手段多样化;四是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害十分严重,它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物的巨大浪费,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总之,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同时,通过联系交通建设实际,对商业贿赂在交通建设领域的特征、表现、危害有了更加具体、更加清晰、更加深刻的认识。
  (二)通过研讨,对近几年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实践进行总结,使我们对防治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规律的认识得到深化。
  第一,抓决策,探索建立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新机制,是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重点。从1994年开始,省交通厅相继成立了交通技术专家委员会、法律顾问咨询委员会、督查委员会。涉及计划、项目、人事和资金、资产等重大问题,做到不经过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法律咨询和专家论证不决策,不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不决策;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督查委员会负责跟踪督促检查,保证决策落实。几年来,这三个委员会经过运行和完善,基本建立起了依法、民主、科学决策的新机制,在防治商业贿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了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防止了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第二,抓教育,提高交通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综合素质,是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基础。多年来,省交通厅始终把教育放在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反腐败不搞“不教而诛”,紧密结合干部职工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切实增强教育的自觉性、计划性、针对性、多样性和实效性。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处级以上干部廉政教育培训班;及时召开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大会;坚持正面典型引导,努力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行业氛围;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增强交通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抓制度,强化制约机制,是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们除了在宏观上制定了全省交通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五年规划和惩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外,先后建立了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对“一把手”监督、案件查办等8个方面共46项反腐倡廉制度,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惩防腐败制度体系,并采取综合措施,狠抓制度的落实。同时,坚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制度,较好地发挥了制度在防治商业贿赂中的保证作用。
  第四,抓监督,加强对制度执行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是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关键。近年来,省交通厅在监督上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项目的监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监督,省交通厅相继制定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点工程项目廉政建设联系点、廉政合同考核、执法监察、与检察机关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对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环节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双督导”、加强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推行有限低价评标法等制度规定。监督的重点环节是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和工程款拨付。监督的重点岗位是管人、财、物的岗位,特别是管理计划和资金的岗位。监督的重点人员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厅直单位实行了“一把手”落实和执行“六个不直接管”(即不直接管计划、财务、干部人事、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行政项目审批)制度,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党组关于加强对厅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处理办法和强化监督的具体措施。同时采取法律、经济、组织、质检、教育、稽核等多种手段对项目法人、承包商、监理等加强监督,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对不符合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有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严重扰乱市场行为的,一律不准进入交通市场。不仅保证了工程质量不出大问题,同时保证了经济上不出大问题,廉政上不出大问题。
  第五,抓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是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根本。我厅改革了交通计划投资管理模式,出台了《关于加强交通计划管理工作规定》和《吉林省交通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使交通计划投资管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透明、结果公开、实施科学,有效地防止了计划、投资的随意性和人情项目、关系项目。改革了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公路养护“国路民养”试点,经过探索和发展,2003年完成了以“管养分离、事企分离”为目标的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公路养护项目全面实行市场化运作。改革了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有限低价评标法、无标底合理低价评标法。改革了运输管理机制,坚持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运输资源,建立完善运输市场准入、监管、退出机制。
  第六,抓惩治,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前提。2001年驻厅纪检组下发了《关于加强交通系统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在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主动拓宽案源,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对象,采取主动下访、专项检查、专题调查、财务审计、明查暗访、执法监察等方式,深入挖掘案件线索;每季度对厅直单位和市州交通局信访件和案件进行一次调度和排查;每个月底,厅直单位和市州交通局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报告一次查案情况;对重要案件实行逐级督办和跟踪督办制度。据统计, 2000年以来全省交通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07件,其中厅机关和直属单位37件。

  三运用研讨成果指导和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通过这次研讨,我们取得的共识是,交通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形成长效机制。我们要用这次研讨会所取得的规律性认识的成果指导和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进一步认识和贯彻中央、省、部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提出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抓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等项工作。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深入抓好决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6个方面工作。
  一是决策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做到依法、民主、科学决策,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使商业贿赂在新的决策机制面前无能为力、无隙可乘。
  二是学习教育要进一步深入。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抓好学习教育这个基础。要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开展问卷答题,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运用正反典型进行法、纪、德教育,特别是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干部职工明是非、知荣辱,切实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意识,引导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纠正错误经营观念,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求实的良好企业文化。
  三是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要针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领域廉政工作制度,强化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可行性和实效性,规范权力运行,规范从政行为,消除和减少发生腐败的漏洞和机会。
  四是监督制约要进一步加强。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重点强化四个方面监督:一是加强对各项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三是加强对交通市场秩序的监督;四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监督。
  五是体制机制改革要进一步深化。在防治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应针对根源上的弊端,加大改革力度,把改革渗透于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等各个重要环节,在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上下功夫,这是反商业贿赂源头治腐的根本性举措。当前,交通行业要重点抓好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投资人招标制,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开展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和代建制试点工作;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律机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从根本上铲除商业贿赂滋生和蔓延的土壤与条件。
  六是查办案件力度要进一步加大。交通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要掌握案件线索,与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鼓励企业内部和同类企业主动举报投诉;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商业贿赂问题,要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及时予以查处。

  我相信,只要把这次研讨会上总结多年工作实践得出的规律性认识成果用于指导新的工作实践,就一定会取得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新进展和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