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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从事跨市州水路运输业务的审批(即办)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1条,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期限: 即办。情况复杂的除外(20天)
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
办理程序: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1.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 较稳定的货源或客源
  3.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的,应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有确定的负责人
  5. 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1. 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3. 运输船舶登记和检验证书,船员任职务证书
  4. 客源或货源证明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 资信证明。从事客运的,还应提供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和服务设施证明
  6. 负责人证明。成立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证明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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