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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治理河道、引水灌溉的同意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14条
期限: 20个工作日
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
办理程序: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1. 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2. 符合《内河通航标准》要求
  3. 不影响船舶通行
  4. 不得侵占或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




  1. 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书
  3. 建筑物的建筑物位置和结构型式图
  4.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等
  5. 引水时间和数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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