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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在通航河道内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即办)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内河通航标准》、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期限: 即办。情况复杂的除外(20天)
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
办理程序: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1. 满足航道通航要求
  2. 符合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内河通航标准》要求
  3. 符合航标设置规划




  1. 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书,包括实施时间、地点及施工方案等
  3. 专用标志位置、种类、结构型式及航标型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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