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在通航河道内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即办) |
| 法律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内河通航标准》、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
| 期限: |
即办。情况复杂的除外(20天) |
| 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收费: |
无行政许可收费 |
| 办理程序: |
|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
许
可
条
件
|
- 满足航道通航要求
- 符合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内河通航标准》要求
- 符合航标设置规划
|
|
申
请
材
料 |
- 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书,包括实施时间、地点及施工方案等
- 专用标志位置、种类、结构型式及航标型式图
|
| |
无标题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