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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省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3条、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期限: 20个工作日
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
办理程序: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1. 通车试运营2年后
  2.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 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 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 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 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 工程质量和项目综合评分为75分以上




  1. 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通车试运营满2年以上证明
  3.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的证明
  4. 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证明
  5. 竣工文件
  6. 依法须单项验收的档案、环保等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7. 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
  8.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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