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跨省、跨市州进行可能影响通行安全活动的批准 |
| 法律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
| 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收费: |
按照价费字[1992]191号和计价格[2001]2717号文件收取工本费 |
| 办理程序: |
| 申请人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协商,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
许
可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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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 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代理资格
- 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 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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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
- 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 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 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 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 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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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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