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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核发船长20米以上和主机220千瓦以上的新建改建船舶以及船长30米以上船舶的营运船舶、重要船用产品检验证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7条、第8条
期限: 20个工作日。(已经省地方海事局进行过现场检验,并提供检验结论的可即办)
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 按照价费字[1992]191号、计价费[1998]800号和计价格[2001]2717号文件收取工本费
办理程序: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1. 船舶修造厂具备相应资质
  2. 船舶设计图纸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3. 使用的造船材料及设备为船用产品
  4. 经过相应试验船舶处于适航、产品处于适用状态




  1. 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船舶检验的,须提供船舶修造厂资质证明、船舶设计图纸和船舶航行试验报告
  3. 申请船用产品检验的,须提供船用产品技术资料和船用产品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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