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准(即办) |
| 法律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
| 期限: |
即办。但情况复杂的除外(15天) |
| 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收费: |
无行政许可收费 |
| 办理程序: |
| 申请人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协商,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
许
可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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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标志牌
- 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 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 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 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属于公路广告设施的,须经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人(吉林交通报社)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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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
- 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路政许可申请表
- 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证明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设计图、非公路标志的图样和详细的设置方案
- 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 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 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 属于公路广告设施的,须提供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人(吉林交通报社)同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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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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